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赵*、中国平安财**埠中心支公司、安徽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怀民一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4年9月26日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由上诉人刘**负担(已缴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