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埠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怀远县**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淮民一初字第02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埠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埠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896元,减半收取1448元,由上诉人中国太**蚌埠中心支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