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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与唐宝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宝灯因与被上诉人常元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宝灯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宝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唐宝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9元,减半收取545元,由上诉人唐宝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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