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薛**与邹**、灵璧瑞**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薛**因与被上诉人邹**、灵璧瑞**限公司、天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固民一初字第01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一初字第013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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