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陈**、陈**、陈**、沈*、简**因与被上诉人杨**、朱*、张*、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淮民一初字第02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4)淮民一初字第023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