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盛**因与被上诉人陈**、中国太平洋**南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凤台县**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的(2013)固民一初字第00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盛**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盛祝利自愿撤回上诉,系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盛**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456元,减半收取2728元,由盛**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