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柳*、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柳*、朱**、怀远县**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0元,减半收取为27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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