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柳*、朱**、怀远县**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0元,减半收取为27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裔本胜与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代福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中国太平洋**埠中心支公司与闫金凤、薛*、安徽方**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盛**与陈**、中国太平洋**南中心支公司、凤台县**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太平洋**埠中心支公司与邵**、汤**、怀远县**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蚌埠海**限公司、中国太平洋**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丁喜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方**与胡*、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陶*与山东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刘**与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