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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丁喜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胡**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丁喜花所有的皖A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号小型客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胡**的担保人王**以其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蚌私字第332850号,房屋坐落:富丽商住楼2#楼4-8#,建筑面积89.69平方米)一套为胡**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25000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丁喜花所有的皖A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号小型客车一辆。

二、查封申请人胡**担保人王**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蚌私字第332850号,房屋坐落:富丽商住楼2#楼4-8#,建筑面积89.69平方米)一套。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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