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远县**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虞**输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定远县**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定远县**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6元,减半收取为793元,由原告定远县**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