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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为67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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