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为67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刘**与蚌埠海**限公司、中国太平洋**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宋国有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沈**、中国人寿财**南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丁喜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朱**、朱*等与郭**、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王**、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童*与中国人**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蚌埠市交**车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怀**有限公司与帖广仕、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边术波与安徽省**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