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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交**车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交**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陶**、石台县**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蚌埠市交**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石台县**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交**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蚌埠市交**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台县**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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