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交**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陶**、石台县**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蚌埠市交**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石台县**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交**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蚌埠市交**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台县**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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