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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王*、中国人**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王*、中国人**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0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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