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边**、边**、边兰前、何**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送有限公司所有的皖C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重型货车采取保全措施。并由边**提供其个人所有的银行存款10万元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边术波、边**、边兰前、何**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安徽省**送有限公司所有的皖C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重型货车一辆。
二、冻结担保人边术波的银行存款10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