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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周**等与廖**、中国大地财**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周**、周**诉被告廖**、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大地保险淮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三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顾**、被告廖**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大地保险蚌**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三原告请求判令:由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273229元,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4989元、交通费3294元、伙食费1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59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合计429546元中的269773元。

被告廖**答辩要点:对事故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在大地保险淮**司投保交强险和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后为原告垫付丧葬费26000元,本方车辆修理费17000元左右。

大地**公司答辩要点:事故和保险事实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处理丧葬事宜期间花费有异议,金额过高,对被扶养人生活费有异议,不应该赔偿。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一、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

1、2015年6月10日14时12分,廖**驾驶皖D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号小型轿车沿蚌埠市迎宾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机场路路口北侧时与在该路段由东南向西北方向行驶进行保洁作业、由周**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环卫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周**当场死亡。该起事故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廖**和周**的过错行为均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三原告分别系周**妻子和长子、次子。周**出生于1945年10月16日。

3、皖D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号小型轿车在大地保险淮**司投保有交强险和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率。

4、事故发生后廖**已付原告26000元。

5、死亡赔偿金273229元。

二、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

1、处理丧葬事宜期间的误工费、伙食费和交通费是否合理。三原告主张交通费3924元,提供的火车票系周**事发第二天从外地赶回的费用,公路汽车票也系办丧葬用车费用,另一张租车费收据不是正规票据,但考虑到处理丧葬事宜期间花费交通费为必须,故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为2000元;主张的误工费标准依据不足,本院按安徽省2015年全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即每天68.05元,酌情认定5人7天,误工费计2381.75元;主张的办理丧葬期间伙食费不是规定的赔偿项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2、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合理。高**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85904元,大地**公司不予认可,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夫妻之间没有扶养义务。本院认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这一义务即包括扶养,高**以年满60周岁为由主张生活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将60周岁以上的老人作为被赡养对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大地**公司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扶养费数额85904元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应采用死亡赔偿金范畴进行赔偿。

3、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是否合理。三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0000元,考虑到周**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本院本酌情认定50000元,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

4、丧葬费数额的确定。原告起诉时未主张丧葬费,理由为该费用已由廖玉静垫付,但因周**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为公平起见,损失应当先计算再扣减。根据法律规定,丧葬费应为25447元。

判决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本起事故中各方当事人对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并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三原告经本院认定的损失包括丧葬费25447元、死亡赔偿金359133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办理丧葬事宜期间误工费2381.75元和交通费2000元,合计438961.75元。因皖D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号小型轿车在大地保险淮**司投保有交强险和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率。上述损失应由大地保险淮**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剩余损失328961.75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50%,即164480.88元,合计应赔偿274480.88元,由于事故发生后廖**已付26000元,该费用扣除其应当承担的诉讼费2000元后,余额24000元自行到保险公司理赔,大地保险淮**司在本案中实际应赔偿三原告250480.88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大**淮南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高**、周**、周**各项损失合计250480.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高**、周**、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6元,减半收取为2673元,由原告高**、周**、周**负担673元,被告廖**负担2000元(已与垫付款折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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