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魏*、怀远**有限公司、天安财产**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怀远**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对被告怀远**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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