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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诉被告李*、蚌埠市**有限公司、国元农业**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李*、蚌埠市**有限公司、国元农业**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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