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李*、蚌埠市**有限公司、国元农业**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高*与简**、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郁**、明光市**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宋**、中国太平洋**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蚌埠市**限责任公司与洪**、蚌埠市**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许*元诉被告武**、明光市**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薛*耀诉被告孟**、陈**、中国平安财**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和诉被告怀远县**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埠市分公司、冯国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肖**与高洁、中国人**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蒋**诉被告蚌埠市**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