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和诉被告怀远县**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埠市分公司、冯国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吴**与宋**、中国太平洋**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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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曾霞诉被告高洁、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诉被告王**、安徽**有限公司、都邦财**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蚌埠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诉被告朱**、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