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吴**被告蚌埠远**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于2015年3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559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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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与蚌埠市**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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