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诉被告胡**、都邦财**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蚌埠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胡**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倪**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实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倪**撤回对被告胡**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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