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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与胡**、都邦财**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蚌埠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诉被告胡**、都邦财**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蚌埠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胡**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倪**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实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倪**撤回对被告胡**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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