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朱**、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朱**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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