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中国太**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原告黄**诉被告祁**、中国大地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卢**诉被告祁**、中国大地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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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简**、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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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英诉被告何*、蚌埠**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诉被告李*、蚌埠市**有限公司、国元农业**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许*元诉被告武**、明光市**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