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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限责任公司与洪**、蚌埠市**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蚌埠市**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蚌**公司)诉被告洪**、蚌埠市**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公司)、中国人民财**埠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守寨,被告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於**、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8月28日,洪**驾驶华**司所有的皖C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车沿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淮河路路口时闯红灯向东左转弯时与沿解放路由南向北的原告车辆相碰,致原告所有的皖C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出租车受损。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洪**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被送往修理厂维修,造成一个月无法正常营运。皖C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车系华**司所有,该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10050元、评估费735元、复印费60元等损失共计1129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是该车辆的实际车主,洪**是实际侵权人,我们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保财险蚌**司辩称: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停运损失、评估费属于间接损失,请求驳回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公司为证实自己诉讼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依法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行驶证、客运出租运输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被告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证明被告主体资格及在人保**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本起事故原告是没有责任的。

4、评估报告及发票、复印费,证明原告车辆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无法正常营运的数目及评估费用情况以及复印产生的费用。

被告**公司质证意见:证据1、2、3真实性无异议;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与我公司没有关系,没有复印费的相关证明,复印费无法律依据。

被告人保财险蚌**司质证意见:对证据无异议。

被告人保财险蚌**司为证明自己的抗辩理由所依据的事实,依法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投保单一份,交强险和商业险条款各一份,证明停运损失、评估费、复印费不属于我公司赔偿范围。

原告**公司质证意见:对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公司质证意见:无异议。

被告**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真实性被告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要求复印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确认。被告人保财险蚌**司所提交的证据,原告及被告**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8日19时16分,洪**驾驶皖C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市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淮河路路口时闯红灯向东左转弯时,与沿解放路由南向北的张**驾驶的皖C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小型客车相碰,致车辆受损。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洪**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无责任。2014年9月29日中衡**限公司作出皖C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雪铁龙牌出租车u0026ldquo;2014/08/28u0026rdquo;交通事故停运损失价值的评估报告。损失依据:依据修理厂证明原件确定:于2014年9月12日入厂,于2014年9月26日出厂,停运时间为30天(停车场及修理厂证明)。停驶损失:该车停驶期间营收款损失为350u0026times;30u003d10500。原告支出评估费735元。

另查明,皖C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小型客车的登记车主是蚌**公司,皖C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重型自卸货车的登记车主是蚌埠华诚公司,该车在人保**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由于皖C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人保**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应由人保**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和不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内的相关损失由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原告主张停运损失按30天计算,无法律依据,应计算修理期间15天,参照评估报告每日损失350元,停运损失为5250元(350元/天u0026times;15天)。原告要求停运损失评估费735元本院予以支持,要求复印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人保**公司抗辩该损失属间接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对此,被告**公司未提出抗辩,人保**公司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故本案的停运损失、鉴定费应由被告**公司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蚌埠市**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蚌埠

市金泰出**任公司停运损失、评估费等损失合计59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蚌埠市**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

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蚌**车有限公司负担20元,被告洪**负担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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