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蚌埠市**有限公司与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蚌**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粱胜海所有的皖BL1371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并提供人民币20000元整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蚌**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粱胜海所有的皖BL1371号小型轿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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