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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与被告朱**、长安责**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朱**、长安责**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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