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赵传奇诉被告姚**、利辛**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司利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诉被告姚**、利辛**有限公司(简称齐**公司)、中国人民**司利辛支公司(简称人保利辛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法定代理人赵**、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姚**的委托代理人姚陈东,被告人保利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赵传奇诉称:2014年7月18日5时许,赵传奇驾驶轻便摩托车行驶至蚌埠市高铁东路与学苑路交叉口时,与姚**驾驶的皖S75041号重型货车相撞,致原告受伤、摩托车乘车人吴**死亡、车辆受损。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赵传奇和姚**负同等责任,对方车辆在人保利辛公司投保,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11903.38元、护理费2828元(28天×101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28天×30元/天)、交通费300元、营养费3540元(118天×30元/天)、车辆修理费980元、残疾赔偿金46228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鉴定费800元,合计76419.48元。

被告辩称

姚**辩称:对原告起诉无异议,车辆已投保,事故发生后向事故处理部门交纳24000元,退回1000元,23000元已被吴**家属领取。

人保利辛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划分无异议,原告的合理损失可以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但鉴定费和诉讼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投保车辆严重超载,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享有10%的免赔率;赵传奇系农业户口,相关损失应按农业标准计算。

齐**公司未进行答辩。

赵传奇为证实自己诉讼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依法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赵**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姚**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单,证明被告主体资格和投保情况;

3、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事实和责任划分;

4、蚌埠**附属医院住院病案、医药费票据、救护费票据、用药清单,证明赵**的伤情和治疗花费情况;

5、蚌埠**附属医院休假证明,证明出院时医院建议休息31天,此后又继续建议休息30天;

6、交通费票据,证明原告交通花费;

7、安徽中和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鉴定费票据,证明赵**的伤情构成10级伤残,花费鉴定费800元。

人保利辛公司质证认为:身份证和户口簿无异议,上面显示原告系农业户口;鉴定费票据无异议,但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票据有异议,不是正规票据,是临时收据,不予认可,而且没有评估报告印证;交通费票据的关联性有异议;其余证据无异议。

姚**质证意见同上。

人保利辛公司为证实自己辩解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依法向本院提供商业三者险条款和投保单,证明条款约定车辆超载的扣10%的免赔率。

赵传奇对投单无异议,但认为格式条款不能代表保险合同。

姚登行质证认为车辆已投保,10%的免赔部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自己愿意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

本院查明

本院认证认为:赵传奇提供的车辆修理费收据不是正规票据,也无修理清单等材料印证,本院不予确认;交通费票据从时间看均发生在出院以后,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其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人保利辛公司提供商业三者险条款和投保单,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确认的证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2014年7月18日5时30分许,姚**驾驶齐力物流公司的皖S75041号重型货车沿蚌埠市高铁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学苑路交叉口时,所驾驶车辆左侧护杠及第二轴左侧轮胎与沿学苑路由西向东行驶且已经向左侧倾倒、由赵传奇驾驶的无号两轮摩托车尾部支架和右侧排气消声器相撞。两车相撞后皖S75041号重型货车左侧轮胎碾压到无号两轮摩托车乘车人吴**,造成车辆受损及吴**当场死亡,赵传奇受伤。该起事故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认定,赵传奇和姚**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吴**无责任。赵传奇受伤后,被送至蚌埠**附属医院进行治疗,后住院28天,其伤情经诊断为右肾挫伤、肋骨骨折、腰椎附件骨折、下腹部及下肢多发性软组织挫伤,花费医药费11903.38元,出院时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休假证明建议休息1个月,2014年9月16日继续建议休息1个月。2014年9月25日,赵传奇的伤情经安徽**鉴定所鉴定为10级伤残,花费鉴定费800元。

另查明,皖S75041号重型货车在人保利辛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率。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车辆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本起事故中死者吴**的家属已提起诉讼,后经本院判决,认定吴**作为在校学生符合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的情形,并据此作出相应判决,同时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分配使用9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本起事故中各方当事人对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并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赵传奇经本院认定的损失,应由人保利辛支公司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内先进行赔偿,因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了车辆超载加扣10%的免赔率,且投保人已在投保单盖章确认,故该免责任条款有效,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应由人**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50%的90%的赔偿责任,由姚**承担50%的10%的赔偿责任。人**公司辩称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姚**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应由其承担50%的赔偿责任。齐**公司作为车辆登记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赵传奇主张的医药费11903.38元有证据证明,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护理费2828元符合法律规定;营养费标准为每天30元符合法律规定,但对于营养期限医嘱上并无具体期限,本院参考其伤情酌情认定60天,营养费计1800元;本院在认定另一死者的死亡赔偿金时按城镇人口标准计算相应费用,因此,赵传奇也可以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46228元符合法律规定;主张的精神抚慰金6000元适当;主张的鉴定费800元有证据证明;主张的交通费和车辆修理费提供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述损失合计70399.38元,其中医药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残疾赔偿金14000元,合计30000元由人保利辛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鉴定费中的50%计400元,由姚**进行赔偿,并由齐力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50%由原告自行承担;其余损失39599.38元,按上述赔偿原则,由人保利辛公司赔偿17819.72元,由姚**赔偿1979.97元,并由齐力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司利辛支公司赔偿原告赵**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47819.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二、被告姚**赔偿原告赵**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2379.9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利辛**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为855元,由原告赵**的法定代理人赵**负担355元,被告姚**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