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朱**、朱**、朱**、朱**诉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朱**、朱**、朱**、朱**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申请人沈**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叶*与高**、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诉被告梅**、常*、中国太平洋**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顾*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骥诉被告陈*、中国平安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张**、张**与被告邓**、安徽**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彭**与被告邓**、安徽**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传奇诉被告姚**、利辛**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司利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被告杨**、张**、尚**、蚌埠市**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诉被告李**、彭*、中国平安财**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