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1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潘**及其妻子唐**的银行存款4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