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5元,减半收取1822.5元,邮递费60元,共计188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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