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郭*、被告郭新年、被告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9元,减半收取689.5元,保全费670元,邮寄费180元,共计1539.5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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