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赵**、张某某、张**、安华农业**坊中心支公司青州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赵**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押被告赵**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