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张**、蔡某某诉被告党士嵊、青州市**有限公司、安邦财产**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张**、蔡某某诉被告党士嵊、青州市**有限公司、安邦财产**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党士嵊驾驶的鲁GQT681号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押被告党士嵊驾驶的鲁GQT681号小型轿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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