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存诉被告邬*、郭**、天平汽车**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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