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郄如才与李**、王**、中国太平洋**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郄如才诉被告李**、王**、中国太平洋**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扣押了被告李**驾驶的鲁GGW209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原告同意被告交纳保证金4500元后将对该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被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交纳保证金4500元,请求将对该车的财产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被告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对鲁GGW209号轿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车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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