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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刘**、张**、中国太平洋**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刘**、张**、中国太平洋**青州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齐**,被告刘**、张**,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司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9月14日10时10分许,刘**驾驶鲁GM2105重型自卸货车(登记车主张**)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青州市镇武庙街向右转弯时,与后方顺行的刘*驾驶的鲁GQQ333轿车发生事故,致原告车辆损坏。该事故经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不承担事故责任。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7428元,要求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进行赔偿,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依照商业险保险合同确定,诉讼费、鉴定费等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

被告刘**、张**辩称,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4日10时10分许,刘**驾驶鲁GM2105重型自卸货车(登记车主张**)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青州市镇武庙街向右转弯时,与后方顺行的刘*驾驶的鲁GQQ333轿车发生事故,致原告车辆损坏。该事故经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车辆鲁GM2105重型自卸货车车主系被告张**,刘**司机,二人系雇佣关系,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限均为2013年3月21日至2014年3月20日止,商业三者险投保金额为50000元,投有不计免赔险。

原告刘*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下:车损7128元、评估费300元,以上共计7428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车损评估报告、评估费票据一宗、被告提供的保单复印件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且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和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太平洋**青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刘*车损等共计742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20元,由被告中国太**司青州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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