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郭**、中国人寿财**市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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