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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张**、浙商财产**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张**、浙商财产**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对被告张**驾驶的鲁G×××××号普通低速货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张**驾驶的鲁G×××××号普通低速货车予以扣押。

扣押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10月20日至2017年10月19日)。

需要续行扣押的,原告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申请;逾期,扣押的效力消灭;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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