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刘**与被执行人姚**、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姚**、姚**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2)青法民三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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