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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曹**与刘**、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安*初字第2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应当再审的规定,同时又符合可以不中止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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