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安*初字第2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应当再审的规定,同时又符合可以不中止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