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郭**、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70元,以上共计9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刘**与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中华联合财**坊中心支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天安财产**坊中心支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曹**与刘**、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李**与马**美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鞠**与苗全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淑美李洪江杨*与李**李晓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李**与李**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曹思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