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郭**、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70元,以上共计9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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