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告李**驾驶的五星内燃新能源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
查封期间不的损害、变卖或做其他法律处理。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