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周*忠诉被告李**、王**、永诚财产**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忠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韩**、王**等与刁立进、中华联合财**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臧来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王**、刘**与江宁、中国平安**司沂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程**与夏**、紫金财产**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周**与周**、华安财产保险**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崔**、永安财产**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中华联合财**坊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与刘**、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温**、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