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王**、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超诉被告王**、曹**、中国人**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超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7元,减半收取1494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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