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李**等与赵**、中国平安财**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李**、李**与被告赵**、中国平安财**沂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沂中心支公司、临沂交**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告赵**驾驶的鲁Q×××××号大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

查封期间不的损害、变卖或做其他法律处理。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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