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夏**与王**、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与被告王**、刘**、中国人**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驾驶的、登记在被告刘**名下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王**驾驶的、登记在被告刘**名下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二、被告如需用车应依法提供有效担保,经本院审查合适后,予以解除对车辆的查封,否则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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