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9月16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某某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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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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