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后,于2014年7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系其对本案支付令申请权的撤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督促程序。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张某某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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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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