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对被告邓**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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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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