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兰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3月23日,原告夏*兰以申请支付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本案起诉权的撤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夏**交纳。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原告裴**与被告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谢**与被告石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薛**与被告余*淼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于忠福与被告侯**、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戴*与被告邓**、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邓*与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赵某某与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兰泽军诉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