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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